如果機動車在封閉式的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發生撞死人的情形應注意二者是否存在過錯,在該次交通事故中雙方應如何承擔責任。一般有以下兩種情形:
(1)因行人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規制範圍引起交通事故的,則應當由行人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
(2)行人因機動車出現故障或者其他合理因素出現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的,發生機動車違反交通法規定或者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導緻行人受傷、死亡的,則應由機動車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所以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區分機動車與行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違反了法律規定,從而劃分二者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挂拖鬥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裡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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