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産,是一個法律名詞。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财産。夫妻一方的婚前财産,不管是動産還是不動産,是有形财産還是無形财産,隻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婚前财産公證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内容有關的财産所有權證明。如房産證、未拿到産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财産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拟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内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别、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财産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财産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内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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