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詐騙情節嚴重的情形有: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赈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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