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原發證學校的人事處提出書面申請,要注明原畢業學校、畢業時間、畢業證上的學籍号碼。原畢業學校核查蓋章。
2、申請被受理後,按照要求到指定的報紙上刊登畢業證遺失聲明并保留刊登聲明的報紙原件。
3、刊登遺失聲明7天後,到當地教育局基礎教育科開具學曆證明,1996年後畢業的普通高中學生,按此辦法辦理。
4、1995年前畢業的學生,由于未實行學籍電腦化管理,因此由原學校開具學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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