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證取消的流程如下:
1、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書面申請:
2、登記機構通知簿載權利人提出申辯意見(需将撤銷登記申請書副本及相關材料複印件随通知一并寄送);
3、收到簿載權利人的書面申辯材料,登記機構可以通知申請人,讓其對申辯意見發表意見:也可經審查,直接作出撤銷登記決定,制作撤銷登記決定書;
4、登記機構向雙方送達撤銷登記決定,并通知簿載權利人于一定期限内交回産權證;
5、簿載權利人不交回,登記機構登報公告權證作廢。
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取消登記;
1、房屋滅失的;
2、放棄所有權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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