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是基于相鄰不動産一方的意思自治而自願對自己權利的限制,所以當事人之間是約定的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156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産,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産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産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産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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