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賠證據有:
(1)工地(地盤)會議記錄和有關工程的來往信件;
(2)各種施工進度表,包括發包人代表和分包編制的進度表;
(3)施工備忘錄(日記),在施工中發生影響工期和索賠有關的事項,都要及時做好記錄;
(4)做好建築師和工程師的口頭指示記錄,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建築師予以承認;
(5)工程照片需有專人管理:照片都應标明拍攝的日期,最好購買帶有日期的相機。将照片按工程進度整理編排;
(6)收集、記錄每天的氣象報告和實際氣候情況;
(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員的工資與薪金單據、材料物資購買單據等。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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