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承兌彙票到期兌現: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彙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彙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兌或拒絕承兌。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兌彙票時,還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彙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彙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
承兌的記載事項。付款人承兌彙票應當在彙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彙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兌彙票之日起第三日為承兌日期。付款人承兌彙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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