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進度付款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作為附件的預算單,仍需簽字或蓋章确認,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按進度付款的施工合同?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施工合同作為附件的預算單,仍需簽字或蓋章确認
——施工合同約定預算單作為附件的,該預算單仍應經簽字或蓋章确認,且符合雙方合意及内容确定的合同基本要素。
标簽:|合同條款|合同附件|施工合同|預算單|證據規則
案情簡介:2009年,建築公司就承包工程的鋼結構工程部分與鋼構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預算單作為附件。2010年,建築公司以鋼構公司選用的鋼材型号和強度不符合結構設計總說明要求為由提出加固方案,鋼構公司以手工焊接加固不能保證工程質量而拒絕實施。建築公司遂另行将工程分包給其他公司,并就已支付鋼構公司的50萬元工程款,訴請返還,鋼構公司以其選用材料已列示預算單并由建築公司确認為由抗辯。
法院認為:①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現該合同由于實際已無法繼續履行,已于2010年解除。對于鋼構公司已完成涉案工程産生的工程款8萬元,應由建築公司支付。建築公司已預付給鋼構公司工程款50萬元,扣除應支付工程款8萬元,鋼構公司尚應返還建築公司工程款42萬元。對于合同解除有過錯的,應承擔違約責任。②建築公司在未與鋼構公司解除合同時即将涉案鋼結構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單位施工,是造成該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而解除原因,故該合同解除違約責任在于建築公司。鋼構公司因該合同解除造成損失,應由建築公司賠償。鋼構公司為涉案工程制作鋼結構附件符合合同約定,鋼構公司該部分損失4萬元應由建築公司賠償。③施工合同雖另行特别約定“鋼構公司預算作為附件”,鋼構公司在審理時也提供了一份自行編制的鋼結構工程預算單,但該預算單未經建築公司簽字或蓋章确認,故該預算單不能認定為施工合同附件。結合建築公司提供的結構設計總說明證據,鋼構公司應對未按要求選用鋼材制作鋼結構損失承擔過錯責任。即使在涉案合同未解除而繼續履行情況下,該部分損失亦隻能由鋼構公司自行承擔,故雖然建築公司對于涉案合同解除負有違約責任,但對于鋼構公司自身過錯導緻的損失沒有賠償責任。判決鋼構公司返還建築公司工程款42萬元、賠償鋼結構公司經濟損失4萬元。
實務要點:建設工程合同雙方明确約定預算單作為合同附件情況下,該預算單仍應由雙方簽字或蓋章确認,且符合雙方合意及内容确定的合同基本要素,否則,雖然合同将預算單定性為合同附件,但其仍不具備附件的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浙江甯波中院(2011)浙甬民二終字第488号“甯波市天立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與甯波市鄞州建築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上訴案”,見《建設工程合同中預算單的審查與定性》(湯濤),載《人民司法·案例》(2013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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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碼。天同碼,是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借鑒英美判例法國家的鑰匙碼編碼方式,收集、梳理、提煉司法判例的裁判規則,進而形成中國鑰匙碼的案例編碼體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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