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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鑒定的規定是什麼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25 18:41:49

  民事訴訟鑒定的規定如下: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關于鑒定的相關規定,如符合法定條件,可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第二十九條,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證據或者有正當理由表明被告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鑒定結論可能有錯誤,在舉證期限内書面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部門或者鑒定人不具有相應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式解決。

  第三十一條,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内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緻使對案件争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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