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财産分割協議辦理公證的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2)财産分割協議文本;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辦理公證的流程如下: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上幾種材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離婚财産協議的内容,審查财産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财産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确認。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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