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童工的後果是:
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責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罰。對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應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對誘騙虐待童工的包工頭,要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1、根據《勞動法》第9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标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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