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複議的處理機關是行政機關;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行政複議機關的複議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内部的層級監督制度;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于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
(3)調整的法律不同。行政複議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複議法調整;行政訴訟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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