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但請注意附加刑是可以獨立适用的。該刑的具體适用方法如下:
《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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