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内容的意願。
5、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頒發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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