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高仿”屬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情節嚴重或者銷售額較大的會判刑。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号)
3、第七十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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