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自由指民用航空在商業營運中作跨越外國領空飛行時,當事國之間要相互交換的五種權利。
1944年美國提出了航空自由的五種情況:
飛機隻是飛越外國領土,不作降落停留;飛入外國,隻作技術性降停,“技術性”或稱“非商業性”,指隻作加油或維修,不裝卸貨物、郵件或旅客;飛機從本國飛入外國做商業性運載,即從本國裝載貨物或旅客,到該外國卸下;飛機從外國飛回本國做商業性運載,即從該外國裝載貨物或旅客,到本國卸下;在上述第三和第四種情況下,進而飛入或飛自第三國做商業性運載。這五種“航空自由”後來實際上作為五種航空飛行權利,廣泛用于雙邊航空運輸協定的條款,作為對等權利交換的分類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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