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雇員是統一招考,招錄進檢察和法院系統的,協助法官和檢察官從事案件辦理過程中程序性、事務性輔助工作。沒有編制,但是區别于臨時工,待遇和保障比臨時工好。
2、其實,自國家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後,已經不存在計劃經濟時代的所謂臨時工。
司法機關通過社會化用工方式使用的聘用人員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按照法院的用工标準招錄人員,派遣到法院工作;另一種則是由法院直接作為用工單位,采取公開招聘方式擇優聘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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