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程序是:
1、提出申請,接到申請後,承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
2、現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
3、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于市價的,建議市政府優先購買;
4、填寫轉讓審批表,進行審批;
5、審批後,也可在審批前到産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号;
6、經辦人依據補簽出讓合同、轉讓審批表等,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産、兼并等情形緻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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