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目前全國還沒有明确的法律法規,從各地方的實踐來看,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參照标準主要有是不是村民、是否具有戶口、是否承包土地、是否在村或組實際生産生活、是否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同意、是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産生于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于企業法人,又不同于社會團體,也不同于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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