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指刑法規定,補充主刑适用的刑罰方法。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隻适用于犯罪的外國人,而不适用于犯罪的本國人,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質。
驅逐出境既可以獨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具體适用時,要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犯罪分子本人的情況,以及外交鬥争的需要。一般來說罪行較輕、不宜判處有期徒刑,而又需要驅逐出境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對于罪行嚴重,應判處有期徒刑的,必要時也可以附加判處驅逐出境。
單獨判處驅逐出境的,從判決确定之日起執行;附加判處驅逐出境的,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驅逐出境。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