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财稅〔2016〕12号)第一條規定,将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所以小微企業是否免征教育附加稅,主要看企業的不含稅收入是否月度超過十萬,季度超過三十萬來進行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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