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女職工進入孕期後,即使勞動合同期滿也應當續延至哺乳期結束之後才能終止。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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