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無需理由。試用期内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非試用期内需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辭職無需理由,隻要沒有約定服務期,提前通知期一過,便可以離職。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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