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債原因有破産逃債、改制逃債,手段有:
1、名為集體或私營法人企業,實為個體企業或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其它組織;
2、政府指令破産,将逃債而非還債确定為破産目标;
3、法院或者清算組強行否定破産财産上的他物權,使擔保債權淪為普通債權;
4、宣告破産前債務人非法減少可供還債的财産;
5、将破産财産高值低估,從而降低清償率。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産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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