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租賃物因為自身質量問題導緻損害,則承租人沒有賠償責任,如果是由于租客行為不規範導緻的認為損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緻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