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按規定離婚後再婚需要收回離婚證,對結婚證離婚證丢失或毀壞的,不能補發。
若當事人丢失或毀壞離婚證的,當事人可持本人戶籍證明和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原婚姻登記機關核查婚姻登記檔案;
再将當事人申請核查屬實的情況,報市、市轄區、縣民政部門審查批準後,依法為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所補辦的有關證明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複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