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對于離婚這一行為的反悔,是不能向法院起訴的。如果男女雙方為自願離婚,對子女的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并領取了離婚證,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果訂立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因财産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在協議離婚後1年内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财産分割協議。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内就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财産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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