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銷執照而不及時申請注銷的,則會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處罰與罰款:
根據《公司登記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進入黑名單:
根據《公司法》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5、将涉及無照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将營業執照公章、合同專用章等繳回原登記機關,拒不繳回的,屬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行為,可以提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利用應收繳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無照經營論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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