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标準是:
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不分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标準均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标準執行(由民政部門代表市政府公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标準,随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标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适當提高補助标準:
1、死者系因公犧牲并被授予烈士稱号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标準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标準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标準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4、兼有1、2、3項幾種情況的,隻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标準,不能累加。
【法律依據】
根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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