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天。根據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實行職工每周工作5天、40小時工作周制度。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适當延期;但是,企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3日發布《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年工作日為250天。
工作日也稱勞動日,是指在一晝夜内職工進行工作時間的長度(小時數)。工作日是以日為計算單位的工作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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