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夫妻離婚的法定情形有: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未征得軍人同意的,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4、夫妻感情未破裂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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