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期間是否中止執行需要分情況來看,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6條,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應當在立案後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認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用通知書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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