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為民事訴訟證人有不能正确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不能正确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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