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過期的處罰分兩種:(一)生産經營過期的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二)銷售過期的食品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以上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生産經營标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等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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