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期限可以變更,但是變更承諾期限隻能通過撤回要約的方式實現。因為附承諾期限的要約不可被撤銷,隻能撤回;而承諾期限本身又是要約的内容,所以承諾期限也不可以撤銷,隻能撤回。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30條,承諾的内容應當與要約的内容一緻。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内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标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争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内容的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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