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财務負責人的害處有:公司的稅務風險,以及公司高層在開票中的不規範引緻的發票風險,合同簽署中的财務責任,違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風險,以及财務負責人對費用發票審核不細緻造成的報銷風險,都是财務負責人的風險。
如果是繼任的财務負責人,一定要和前任财務負責人做好交接,并在就任的第一時間去稅務局做财務負責人信息變更,以撇清前任遺留問題對自身的法律影響。
【法律依據】
《會計法》第二十一條财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财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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