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有産權住房的房産證上會在産權欄上标注為共有産權,并注明個人的共有産權占比。
2、共有産權住房通常是個人與政府、住房協會或其他社會非盈利機構按出資份額共同享有産權,随着收入增加,可以逐步贖回産權,直到完全占有。
3、共有産權住房的銷售價格,以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為原則,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等基礎上确定;共有産權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明碼标價,不得在标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費用。
4、共有産權住房銷售價格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确定并向社會公布。已實際租住2年以上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租改售”的價格,可以在核定的銷售價格基礎上下浮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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