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釋放時間是處罰後十五日内。派出所認為确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别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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