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
結婚證辦理條件:
1、男年滿22周歲且女年滿20周歲;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
3、雙方自願結婚;
4、當事人雙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
5、當事人一方為辦理省份常住人口;
6、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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