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根據《民法通則》可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
年滿18周歲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外,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年滿10周歲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對于比較複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民事行為欠缺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并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後果的患癡呆症的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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