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工期。按照建築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内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個月内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工部位、維修保管措施等,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複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複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确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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