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房産證的辦理的時間問題,我們的國家的法律之中有明确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标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标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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