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兩年是指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兩年期滿後,原判的實刑就不會再執行。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确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内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内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适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内,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限屆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緩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适用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内,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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