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
2、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男女雙方必須是均無配偶的結合。
4、男女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5、不得違反禁止結婚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結婚的程序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内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内地結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内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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