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雙倍返還的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緻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适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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