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舉辦教育機構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教育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教育機構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應具備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和較高的職業道德素質,具有與所辦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層次相應的學識水平、專業技術職稱和教育教學能力與管理能力。教育機構行政負責人須身體健康,能堅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3、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适應的專兼職教師隊伍,數量足夠、結構合理,聘任的教師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并有教師資格證書。
4、有穩定的辦學資金來源,舉辦者應有20萬元以上的開辦資金。
5、具備教學場地、儀器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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