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不能結婚的條件包括: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
2、重婚的;
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确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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