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期滿後按照原來簽訂的《租賃合同》辦理,結清水電、物管,将房屋中原有的家具、家電設備按原來的數據歸還。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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