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處以2000元罰款,記12分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标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裡,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裡。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裡,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裡,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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